[
] 不倫不類的金額
行政院在去年九月頒行了一份《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在今年起隨著推動橫式公文,同步實施。在這份公文書寫數字原則中規定:「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一般數字意義」這個詞彙實在是艱澀而且深奧,什麼是一般數字意義呢?根據兩元對立的邏輯,有一般數字意義,相對而言,便是有一種特殊數字意義,而規定當中,沒有說明區隔一般與特殊數字意義的根據何在,我可不可以聲稱二二八/228是對我而言是一個具備有特別意義的數字,有的不是一般數字意義,所以不應該像行政院那樣用阿拉伯數字的228,而該使用漢字寫成的「二二八」?
這樣說似乎是有些吹毛求疵了。《數字使用原則》其實大抵上也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其中偏偏有一項讓人錯愕的規定,就是怎樣書寫金額,在前面引述的文字中,並沒有明確說明金額究竟是具備一般數字意義,還是特殊數字意義,也沒有規定金額應該使用中文數字,還是阿拉伯數字;而在後面的一覽表當中,雖然將金額書寫的範例寫在阿拉伯數字的表格欄位中,卻是這樣寫的:「6億3,944萬2,789元」。
我真的很好奇,行政院諸公怎麼會以為「6億3,944萬2,789元」會是所謂的阿拉伯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