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ble’s promptbook

2006 年 5 月 29 日

中指一根 因為我喜歡你,我就可以賣了你,這還真是有道理

手機鈴聲…

不知道話是不是這樣說的。—詩歌是中國的議論傳統,因此在古代中國,政府要了解民意的方式,就是派人前往民間採集歌謠,專司此一職務的機構叫做樂府,樂府也就是最古老的民意機構;在這樣的傳統之下,任何歌謠其實也都帶有了評論的成份,姑且不管做得怎麼樣,好還是不好,就算是〈我不要幫你修電腦〉之類的洩忿之作,其實也都帶有對於電腦資訊軟硬體產業的評論,為了營造公民社會,以及實踐美國憲法所強調的言論自由,任何商業公司就算是以營利為目的,也便可以自由摘錄網路上的音樂檔案,從五分鐘的歌曲中抓個二十秒當成手機鈴聲來賣。

如果阻止任何人改作成手機鈴聲,這就叫做歧視,而且也不要忘記,這樣的手機鈴聲下載網站所提供的鈴聲,也是經過主動的選擇,做過整理與安排,是一件編輯作品。我可以討厭你,我為什麼就不可以喜歡你?我可以喜歡你,那我為什麼不可以就賣了你?這還真是豈有此理。

自然,我也是一向肯定美國憲法的,尤其是美國憲法第二條修正案: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侵犯。

文章分類: — zonble @ 6:46 am #

6 項留言回應 »

  1. I am sorry. How could they do that to your song. Do they ask you for permission?

    來自 Byron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29 日 @ 10:22 am

  2. 都變成了「佚名」了,您覺得呢?

    來自 zonble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29 日 @ 10:57 am

  3. …還放在”修電腦”的分類目錄. 有這樣分的嗎?

    來自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29 日 @ 12:18 pm

  4. Zonble去信抗議吧, 這是侵犯著作權的舉動哩!
    不過是在對岸發生的, 不知道抗議會不會有效就是了…

    來自 vanque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30 日 @ 1:37 am

  5. BLOG最上面那句標語不知道什麼時候被zonble倒過來了,剛剛才注意到。
    畢竟內地的唱片行裡正版、盜版都可以擺在一起賣了,那麼在網路上流傳且未經過出版的作品會變成佚名也不是什麼令人太吃驚的事了。
    倒不是分到「修電腦」目錄裡吧?應該是關鍵字搜尋修電腦能找到吧?

    來自 Nastacia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31 日 @ 6:20 am

  6. 五樓此言差矣。抄襲是致敬,剽竊是禮遇;佚名則是因為對岸匪眾自知不配直呼zonble大人名諱。其實zonble應該開香檳慶祝呢。

    香檳誰買單?以下開放報名。

    來自 lyreley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6 月 7 日 @ 9:24 pm

留言回應

XHTML: 您可以使用的 HTML 語法如下: <a href="" title=""> <abbr title=""> <acronym title=""> <b> <blockquote cite=""> <cite> <code> <del datetime=""> <em> <i> <q cite=""> <strike> <strong>


Powered by WordPress 2.6.2, Yichi.org,
ideas and cares
.

Weizhong Yang(a.k.a zonble)
Email:zonble@gmail.com
AIM: zonble@m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