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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5 月 13 日

隨手筆記 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但書

一沒注意,都不曉得網摘還什麼來著的已經吵成了一團。—而且,老實說,我實在看不太懂這一連串的討論,我最不懂的,就是在一大串的討論當中,討論網摘是怎樣的重製行為、合理使用的時候,很怪的,或是援引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著作權Q&A,或是把言論自由與重製行為混為一談,但是就是沒有人直接去看著作權法,尤其是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範圍的第四十四條到六十五條。簡直跟修煉大法卻不發正念一樣。

於是可以看到像〈我可以討厭你,卻不能喜歡你,真是豈有此理〉這樣的文章。看這篇文章的內容,說:「不是你表達不願意被摘錄,別人就不應該摘錄」「如果你只針對特定對象去限制他們的權利,那就是discrimination,就是歧視」,看樣子文章的作者應該就不會歧視、不會限制某些對象摘錄的權利,於是我便打算這樣放心大膽的摘錄:

…那難道blogger只要公開發佈文章,就完全不能抵抗其他人的摘錄、評論、引用嗎?這要從兩個層面來看。智邦生活館畢竟是商業組織,自然會追求「與人為善」。如果blogger表明不願意被摘錄、不願意被商業組織摘錄、不願意被智邦生活館摘錄,我們邀請的網摘師就不會摘錄。但,並不是你表達不願意被摘錄,別人就不應該摘錄。即使你的blog只有少數朋友在看,但只要這blog是公開的,你就不能拒絕別人對你的言論進行引用、評論。即使你只是張貼美食報導,就已經牽涉到一家餐廳的評論,你當然不能拒絕別人評論、引用、摘錄你的美食文章。最近正好有個判例,前記協會長呂東熹(這是一位知名的社會公正人士)轉寄一封涉及他人隱私的email給29位記協的朋友,他很可能完全沒有惡意,只是一個轉寄動作。但當事人還是告他,而且呂東熹被起訴了!不要以為你寫blog給少數人看,只要你的部落格有針對不特定的多數開放,你就必須為blog上的言論負完全的責任,也沒有理由拒絕別人的評論。

真的很特別。在這一段的說法中,前半段講的是別人有沒有合理使用著作權利的問題,後面卻舉一個像是民法一百九十五條、還是刑法第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的案例,實在看不出來兩者之間有什麼法律上的關係,看不出來言責自負與可不可以摘錄轉載之間有什麼聯繫,這是兩件事情,我寫了一封信被告了,這封信可以拿上法庭當證物,也不代表所有人都可以在司法公開前重製這封信。

拿一個被控告的「社會公正人士」(而且還特別加上了括弧強調的),對應到寫篇文章只打算給幾個朋友看卻被摘錄的blogger,是打算類比些什麼呢?或許想講的是,任何人都應該接受別人的批評。不過,在這一段文字中,卻是不斷連用「引用」、「摘錄」、「評論」,把三種行為當成同一件事情,好像摘錄了就一定是引用來寫一篇文章,或是摘錄了就是給了怎樣的評論,然後就建立了「人人都可以評論」->「摘錄一定有評論」->「人人都可以摘錄」這樣的三段論。要說有道理,也是有道理,不過摘錄是否都包含了評論?見仁見智;而且,既然扯到了著作權法,著作權法裡頭,是有要保障言論的精神,也保障在撰寫時事報導時對著作的合理使用,但是,好像沒有看到這套三段論。

如果用著作權法討論「不是你表達不願意被摘錄,別人就不應該摘錄」,似乎就遇到了著作權法的規定、與網摘這件事情之間不是那麼清楚的地方。網摘應該是怎樣的行為?著作權法理頭關於網路的各種著作使用、重製方式,有公開傳輸(六十一條)、翻譯、改作、散佈(六十三條)等術語;網摘算不算是一種「傳輸」呢?不清楚,在網路上什麼東西不是傳輸呢?那,在某個網站上加個鍊結讓一堆人看到,又算不算是散佈呢?著作權法六十三條說:「依…第六十一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著作。」而著作權法第六十一條就這麼說: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所以,就拿一篇美食評論來說,「最近一家新開的餐廳好不好吃」,或許也可以當成「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評論能不能當成是論述呢?在條文的英譯版本上,用的是 Commentary 這個字。所以,如果一篇作為「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美食評論,如果註明了不許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那就不在可以於網路上公開傳輸的合理使用範圍內。

至於文字著作引用超不超過三分之一之類的問題,是如第六十五條所說:「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那麼,在網路上傳輸、散佈了某篇註明不許轉載的文章的三分之一,應該從「註明不許轉載者…不在此限」,還是「利用之質量…所占之比例」判斷?哪一項在定義合理使用問題上比較優先?不清楚,就像前面提到,就和網摘是不是傳輸還是散佈這個問題一樣不清楚。

可以清楚的只有:「並不是你表達不願意被摘錄,別人就不應該摘錄」與著作權法六十一條有著出入—自然,應不應該與違不違法又是兩件事情—而摘錄註明了不許轉載的文章到底算不算是合理使用,是不清楚的。找了一下,也沒有看到相關判例,也無從判斷著作權法六十一條是不是歧視、是不是壓制言論自由,但可以知道的是著作權法說的傳輸與散佈,與喜不喜歡討不討厭也沒什麼關係。要解決這樣的困惑,最好的方法,要不就是去釋憲,看看著作權法六十一條是否與憲法第十一條牴觸,要不,就是能夠多看到幾個判例,雖然說,我也不多相信法律就是了。

順道一提:

1. 在我印象中,台灣第一個做所謂的「網摘」服務的公司,好像是—嗯—《光碟月刊》?Usenet 文章何其多,《光碟月刊》也就每期「摘錄」了一些文章。話說小時候我還頂喜歡看《光碟月刊》的,當初買不到雲關光碟,開始玩 Linux ,就是用《光碟月刊》附的 Slackware 光碟。
2. 與人為善總是好的。人生在世,就是要—以和為貴嘛!

文章分類: — zonble @ 5:59 am #

15 項留言回應 »

  1. zonble

    關於「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這一段,所指的是全文的「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而不是部分摘錄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裡有關於「合理使用」的條文。這條文在其他人的 blog 裡有說明過了,我就不在這裡重述了。

    來自 ROACH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13 日 @ 10:23 am

  2. 基本上個人是覺得,網摘牽涉到言論自由以及侵犯他人著作權及隱私的問題,不過如果是公布在網路上的東西,也就不成其為「隱私」吧!

    如何判定何者為合法散布,何種行為是購成所謂的非法甚或是惡意散布而須負相關民事及刑事責任?判定標準清楚定於著作權法第65條,簡言之,就是為了公益,教育教學,司法,行政,政治宗教或新聞時事論述等等,非商業性質或非營利性質的目的為前提下,可以對它人的作品作所謂公開散布的動作。簡言之就是,如果你對他人著作作品文件評論等等的公開引用,是為了想自己賺錢,或沽名釣譽欺騙大眾之類,就是如果目的不是為了大家的好處而是為了自己,就會侵犯相關法律。

    看了這一篇,我大概能夠理解作者想要表達的意思,而我是認為相關法令中所顯露出的,其實是我國在這方面的法令制定尚不夠成熟,我不贊同ZONBLE所謂的法律不可信且對事情總是抱著一貫批判態度的想法,因為這些法的缺陷並不是不可彌補,只是需要有心人去推動,去完成,而之所以會有這些不完美及漏洞的原因何在?很簡單,因為這些立法的人跟大法官們,根本沒閒情逸緻玩部落格,而天天在部落格上默默耕耘,辛苦經營的這些人們,對於相關範圍的法令又是一竅不通,不知道說與不說,摘與不摘的界限何在,所以才會有日後的這樣一連串問題產生。

    不過我倒是很贊同ROACH先生所云的這句話:
    我與人為善,不代表別人也要與人為善。如果有其他人硬要摘別人的blog,硬要評論、引用、摘錄,只要他言之成理,而且不違反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我會支持他的言論自由。

    雖然看似矛盾,但也似乎只有這樣做才能真正保護到網路上每個人的權益了。

    而這一切爭論的起點,我想,是源於下列的法條規定 (著作權法):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 50 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
    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第 51 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
    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
    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
    不適用之。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來自 ChuanHung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13 日 @ 4:34 pm

  3. 但是, Roach 就是當初告 “光碟月刊” 的人

    還是你就是要引起我們想起這件事 :)

    來自 pofeng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14 日 @ 8:51 am

  4. 最近又在吵「有禮貌的告知與spam如何區別」,
    你要不要順便說幾句話:P

    來自 Fool Fitz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14 日 @ 1:15 pm

  5. 呵呵,前幾天才看到那些吵翻天的文章。
    但是我還真是意外,原來 Zonble 也記得當初的光碟月刊事件呀。
    如果我的記憶力還有點正確的話,那位 Roach 先生就是當年的當事人之一呢….
    至於他是扮演哪方?那就比較有趣了… 嘻嘻~

    ps: 應該是雲觀吧?(再次考驗我的記憶力…) :p

    來自 todau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15 日 @ 11:53 am

  6. 懷念啊,光碟月刊!那時候我小學,買它都是為了裡面的Shareware遊戲。

    來自 胡逆天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16 日 @ 8:03 am

  7. […] 想要高舉言論自由大旗的時候,請先把著作權法搞清楚。 […]

    來自 hlb’s weblog » 網摘,雜感 的 Pingback — 2006 年 5 月 16 日 @ 8:10 am

  8. 關於著作權法第61條但書與第65條關係的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著作權法的規範體系是在第22條至第43條賦予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在第44條至第66條又對於著作財產權加以限制,因此兩者必須對照、聯合觀察。
    自第65條條文來看,可知立法者認為第44條至第63條乃是著作財產權合理使用之規定,但立法者並不排除仍有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故有『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的文字,故在第65條立法者嘗試提供的『合理使用』的判準,因此某個行為是否可以構成合理使用首先仍應回歸到第44條至第63條,立法者明文肯認的『合理使用』情況,若該行為並未被明文規範,而後始可再依第65條提供之判準決定是否屬於『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算是避免法律規範掛一漏萬的立法方式。
    因此如果認定網摘的行為係屬第61條的轉載,則依據該條但書,有註明不許轉載,則發生轉載行為時,即不能依據第61條認為係『合理使用』,此時不需再用第65條之判準判斷,否則第61條但書的規定就失去意義,因為會變成不論是否註明不許轉載,皆需再判斷是否為『合理使用』;因此就第61條但書來看,立法者應該是有意賦予著作人決定其著作可否被轉載,但同時因為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具有公開的特性,要求著作人需註明不許轉載始能保留轉載的權利,採一種原則可轉載、例外才不可轉載的規範方式。
    上述的前提是網摘行為被認定為著作權法上之轉載。

    來自 sexpistols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17 日 @ 4:47 pm

  9. 稍微有點時間,來把留言回一回。

    著作權法裡有關於「合理使用」的條文,是,但是在這些關於「合理使用」的條文中,並沒有哪一條清楚說明「部份摘錄」就是合理使用,甚至,根本沒有「摘錄」這個詞。那麼,「摘錄」就是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根據到底何在呢?

    岔個題,說到「部份摘錄」的問題,之前法國那個國際歌的版權官司,那個電影被告,也只是因為片中出現了七秒的國際歌;而 sg.com 收到任天堂律師信的那件事情,也不過因為一位 sg 在網頁上面說,她最喜歡的遊戲是薩爾達傳說而已。這兩個是很扯的極端案例,但是好像也不是光說是「部份摘錄」就可以避免這些亂七八糟的問題。

    回到台灣的著作權法,問題還是在於,「摘錄」到底符合現行著作權法條文中所說的各種行為中哪種行為。關於「轉載」、「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等名詞的界定,是在著作權法第三條裡頭—但是似乎又遇到另外一個問題—著作權法第三條定義了「公開播送」、「公開傳輸」,但是又沒有定義轉載是怎樣的意思,轉載只有在六十一條中提過一次,而在第三條中對於「公開播送」、「公開傳輸」的定義裡,也只有提到這種重製行為採用的媒介,也沒有說,就是「全文」的轉載。

    如果說,摘錄是評論,那,第五十二條是這麼說「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那麼還是有問題,問題在,一、摘錄是不是就等於是評論?如果是對網路的評論,我倒是覺得蕃薯藤的小編看網事這樣的形式,更符合我對於「評論」的理解。二、是不是放在網路上,就叫做像第三條第十五款所界定的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放在網路上,是不是就是「公開提示」?

    那…摘錄如果要算是合理使用,在現行條文中,好像最貼切的,或許就只能說是符合第六十五條的「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

    而且,如果對照六十一條與第三條,其實會越看越怪。第六十一條這麼說: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意思是,這些論述在網路上,是只能夠「公開傳輸」、而不是「轉載」的,「轉載」是新聞紙與雜誌適用的行為。而第三條第十款對於公開傳輸的解釋又是:

    十、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所謂「公開傳輸」對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的方法,是要「藉聲音或影像」,所以兩個條文對照看,就是「…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於網路上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也就是,似乎並不得在網路上,用「聲音或影像」之外的方式—例如文字—公開傳輸。

    根本來說,著作權法很多地方是不清不楚的。

    來自 zonble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19 日 @ 3:33 am

  10. 我也寫了一個簡短的【網摘師… 是啥?能吃嗎?】請參考:
    http://bbs.bnw.com.tw/conference/viewtopic.php?t=363

    另外還有一篇【Dashboard Widget 英漢語音辭典】我不知道原作者是不是這裡的 zonble?因為 widget 帶我到這裡來的,我卻沒有看到原作者的 Widget…
    請參考這篇:
    http://bbs.bnw.com.tw/conference/viewtopic.php?p=1095#1095

    因為沒看到原作者的 Widget 所以我另外放了下載點,如果確定原作者是 zonble 您的話,我會修改內容,並且連結到這個網站,謝謝囉~

    來自 進藤光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19 日 @ 9:22 pm

  11.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這裡講的是引述,不是重製。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這裡重要的概念,在於新聞自由。言論自由是新聞自由的根本,但這條特別強調的,是要特意保障新聞自由。

    注意:”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看著自己肚皮寫網路失戀日記,
    並非時事論述。

    為什麼要特意保障新聞自由?因為定下法律、爭取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的人,
    認為對公領域的更多討論,會更多的增進公共利益。而在BLOG的年代,其實
    新聞自由也已經不限於拿著記者證的人。

    但是新聞報導,跟編輯,還是不同的事情。

    網路鍊結,在實務跟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重製,一定會有問題,除非已經有類似CC的版權宣告。牽涉到重製的”編輯”(而非評論),不管是書還是網站文字,實務跟法律上一定要注意到版權問題。

    舉例來說,某人寫了一篇愛情小說,放在自己的網站上,並沒有用CC版權宣告。
    任何重製,必須經過某人的同意。如果是商業有關之重製,不管是印書,還是
    拿去放在對方網上增加流量提高廣告售價,更該經過同意。
    評論與帶鍊結之評論,則不在此限。

    而如果某人寫的是高官貪污揭弊之新聞報導,有報導之實際作為,放在自己的網站上,假使沒有用CC版權宣告,但如果沒有公開說不得轉載云云,
    則重製相關的報導論述,是被允許的,因為這跟公共利益有關。

    以上。以下,要說的是非關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而是倫理跟credit。

    如果是social bookmarking, 使用者只會關切好不好用的問題,反正人人都可以用,我自己做的書籤連結開放出來,別人也開放出來,這是一種有社群關係的共享。

    如果所謂的”網摘”是想要複製類似誠品百大好書、新聞局推薦優良一千大好站這樣的”分級與打分數”,那最重要的一點,其實是
    “這樣的分級跟打分數”做出來,到底有沒有人鳥的問題。
    如果沒有人鳥,那其實代表做的這個單位做的方式、找的人、做的結果,
    其實是很沒有Credit的。

    這跟言論自由沒有太多關係,只是很單純的一件事。信者崇拜之,不信者不鳥之。
    就像一個政治人物,做的事情可能奉公守法,只是不得人心,大家巴不得他下台,
    或一個歌手,唱歌發片,實踐言論自由跟創作自由,只是沒有觀眾賞光。

    編輯行為,在過程中一定涉及到分級跟打分數。更別說這樣的網摘,大落落的說某些是”好文”…..那當然是分級跟打分數了。
    如果有很多人,質疑這樣的分級跟打分數涉及的品味跟判斷結果,
    那自然代表這件事,很沒有Credit.
    Credit是在心底的。這是其他人的判斷。
    支持言論自由,當然要支持”你喜歡我可是我不一定喜歡你”。
    多少作家,拒絕文學獎,因為某些文學獎的品味低劣不堪。

    至於倫理,我認為,不到別人家裡留spam,是一種基本的網路禮節跟倫理。
    這樣的禮節跟倫理,為大多數資深網路使用者,尤其是建立網路基本架構,也
    發展網路技術的社群所一致遵守。這樣的禮節跟倫理,可能不是習慣用火星文到其他人家裡拜訪的七年級生所熟悉的。但是,被人家認為沒有禮貌的人,是很難被
    別人瞧的起的。

    不管是商業還是公益,都要有禮貌。都要有Credit.

    所謂的Credit,也代表一個人或單位的Mindshare。

    來自 Otomoko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21 日 @ 6:10 pm

  12. 寫了一些東西:關於「如何」的提問與回答請指教。

    智邦有酬勞的的「網摘師」在網路上引起了一些blogger的不快,我的看法是,它讓人意識到商業網站在非商業性的網民文化裡動手動腳的。不過,這如果是顆偶而投入湖心的小石頭、被人瞧見了它的漣漪,那麼湖底的那些巨石該怎麼辦?在我們適當地討論過我們所存在的這個網路世界裡的「公共」和「集體」的問題之前,法律卻早已經幫我們定下了一切的遊戲規則,但我們就該如此接受嗎?

    來自 苦勞網 窮理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5 月 31 日 @ 12:01 am

  13. 光碟月刊並非「摘」,而是全文收錄。

    來自 ROACH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6 月 1 日 @ 12:26 am

  14. 那麼,敢請教ROACH,對於從五分鐘的歌「摘」出30秒當手機鈴聲在賣,有什麼看法?

    來自 zonble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6 月 1 日 @ 1:37 am

  15. 哈,其實你也知道不只著作權法如此。

    來自 123123kkkk 的 迴響留言 — 2006 年 6 月 6 日 @ 1:4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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